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作文50+2] No35: 十八趴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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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多年前比較,今日銀行定存利息幾乎是零, 18%年息猶如天方夜譚裡的故事。所以領取18% 利息,就成了人人口中的「不公不義之財」。

在參考「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研究報告之後,我把十八趴的歷史背景簡介如下:

18%優惠存款政策的由來

在 五、六零年代,當時國家百廢待舉,人民生活困苦,通貨膨脹嚴重。早年退休之公務人員,相較於現今公務人員的薪資水準,其待遇明顯­­偏低。而且依照銓敘部 的統計,當時退休人員所領取之一次給付退休金,平均只有十餘萬元。政府為保障當時退休人員的權益及其眷屬的生活,特別制訂優惠存款政策,並以兩年為期,用 銀行定存利率的一點五倍,做為計算優惠利息的浮動標準,以維護早期退休公務人員的經濟安全。

但由於後來銀行利率不斷的攀升,甚至利率一度 高達12%,若再以一點五倍計算,已經是18%。政府為避免銀行利率不斷上揚造成國庫的沈重負擔,遂將一點五倍浮動利率調整為固定利率18%。因此,從民 國四十九年底開始,政府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提供所有領取一次退休金者18%的優惠存款利息,以補充其退休所得的不足,這就是目前18%優惠存款政策的由 來。雖然此一利息補貼政策一直延續至民國八十四年退撫新制實施後為止,然而因為後來大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多選擇月退休金 (最高可達八成薪),對國家財政影響並不大。以銓敍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統計為例,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底止,領取一次給付退休金者只有436人,僅佔 6.3%;而領取月退休金者,比例高達93.7%。

家父民國31年加入空軍, 52年退役。

民國54年進入經濟部工業局; 71年退休。

前後兩次 38年軍公職都是領取「一次給付」退休金。

自 從幾年前大哥癌症過世後,就由我打理父親的生活支出 。我從他的臺灣銀行帳户中看到「18% 優惠存款」帳本.。帳本內共有本金十萬,每年利息壹萬八仟元 (還不够付外勞一個月薪水)。但要領取這筆優惠存款還很麻煩-每兩年,本人須要親自到台灣銀行館前街分行,辦理証明手續以證明本人還活著, 如此才能繼續領取存款。最後幾年父親行動不便, 領取存款這件事,我們就暫時擱著不管。

有趣的是,阿扁當台北市長時(民國83-87), 對年滿65歲的台北市民發放 (老人年金),初期為不定時發放,到民國91年總統任內時,改為每月發放新台幣3000元。所以那時我母親每月可領 3000元,也就是說。母親一年可領到三萬六仟元,這個數目是我父親「18% 優惠存款」的一倍。但父親因享有「18% 優惠存款 」, 不得再領任何政府福利。

今年5月家父過世,我們想要結束此一帳户, 才發現要關這個帳戶不那麼簡單。

首先,所有受益人都 要到場。我們家要到齊的親人包括:我、我弟弟、(住美國纽約)、我侄子 (住北京)、 侄女(住美國雪城)。變通的方法是可以辦 「授權代理人」, 有效期為60天。規章上註明一定要備妥我父親所有的 「户籍謄本」,包括從38年來台後,所有手寫及電腦的完整版本的副本 。大安區公户政所辦理人一聽要這些文件, 對我們說的第一句話是 :「要辦18%優惠存款 ?」他另外還加了一句:「台灣銀行最麻煩。」最後承辦先生還給了我們他的連络電話,告訴我們有問題可直接找他。

我與弟弟也親自到台銀館前 街分行, 詢問關戶的詳情步驟,該事務有一專人,王小姐,負責。在她得知父親是在民國36年結婚 (年31歲),38年來台,因為過去習俗「早婚」,父親有可能在大陸曾有過另一段婚姻 /子女。 依現行 「海峽雨岸關係條列」, 若父親在大陸曾有過另一段婚姻,並有生子女,則大陸子女也是父親的合法受益人。那位王小姐告訴我們,除非我們能拿出証明 ,證實父親在大陸沒有過另一個婚姻 /子女,否則我們只能等三年 「申述期」過後再提出申請。

於是我們決定等三年再說吧 !

至於「18%優惠存款」究竟是好是壞呢 ?

我只能說: 「沒有所謂好壞,『 18%優惠存款』在不同的時空,有不同的結果。」

竹麟 20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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